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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过户、转籍:
车主应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转籍手续1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影印件,本区(县)内过户的还应凭已变更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影印件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异动手续。
三、车辆报废缴费销户:
车主应在养路费缴纳凭证的有效期内,持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缴费销户手续。逾期不办理,按欠缴养路费处理。
四、车辆报停:
1、车主应在养路费缴纳凭证有效期内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填报车辆停驶原因及其停放地点,并向所在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交存《机动车辆行驶证》及全部车牌。
2、车辆全年累计停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的,由车主提出申请,经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审核后,报上一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批准。新车当年不得报停。
3、被盗或因交通事故暂不能行驶的车辆或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在1个月内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当地征稽机构审核后,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
4、除被盗和因交通车故报废的车辆可清退次月起的养路费外,其余车辆办理报停不予退费。需办理退费的车辆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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