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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缴费须知  
 

  一、新车缴费入户:
  1、机动车辆办理入户,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影印件(正副本底面1至4页)、机动车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影印件、购车发票影印件,单位车辆凭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并在入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个体车主凭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
  2、新车入户,车主必须在《机动车辆行驶证》核发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公路征稽机构办理,逾期按欠缴养路费处理。持代理证的可凭代理证办理临时路费。
  3、缴费的车主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前往广东农业银行属下各储蓄网点办理存折,并存入缴费所需费用。(扣除所缴规费后余额不得少于1元)

 

 
 

  二、车辆过户、转籍:
  车主应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转籍手续1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广东省旧机动车辆交易证明》影印件,本区(县)内过户的还应凭已变更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影印件到当地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异动手续。
  三、车辆报废缴费销户:
  车主应在养路费缴纳凭证的有效期内,持金属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车籍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办理缴费销户手续。逾期不办理,按欠缴养路费处理。
  四、车辆报停:
  1、车主应在养路费缴纳凭证有效期内办理车辆报停手续,填报车辆停驶原因及其停放地点,并向所在地公路规费征稽机构交存《机动车辆行驶证》及全部车牌。
  2、车辆全年累计停征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情况超过3个月的,由车主提出申请,经公路规费征稽机构审核后,报上一级公路规费征稽机构批准。新车当年不得报停。
  3、被盗或因交通事故暂不能行驶的车辆或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车辆,在1个月内凭有关部门的证明,经当地征稽机构审核后,办理养路费停征手续。
  4、除被盗和因交通车故报废的车辆可清退次月起的养路费外,其余车辆办理报停不予退费。需办理退费的车辆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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